長興舍區住宿契約

大家好,我們把長興社區的住宿契約公佈如下:

請大家提出自己的意見,如果有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歡迎提出!

我們會在與太子建設協商時要求太子建設改進!!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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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子學舍-臺大長興舍區住宿契約書


國立臺灣大學_____________系/所學生_______________(以下簡稱乙方)
租用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甲方)
太子學舍-台大長興舍區______棟______樓第______室______床。





一、契約內容:

1.國立台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(BOT)學生宿舍管理辦法、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與宿舍生
活公約等規定與本住宿契約書,共同構成本住宿契約之內容。本契約無約定者,適用民法
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。

2.本住宿契約內容(含附件),乙方案於申請住宿前已詳細審問與同意。



二、契約期限:

1.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
【本契約之期限以壹年為原則,即以一學年為一租期(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)】

2.乙方於租期屆滿後若仍欲續租者,應於租期屆滿該年六月十五日前,按甲方之通知或公告
時限內,與甲方另行簽訂新約,逾期未簽訂新約者,視為同意不續約。



三、租賃標的物:

本契約之租賃標的物為乙方所配住之寢室、傢俱與該配住宿舍提供給全體宿舍租用人共同使
用之空間與設備。乙方於進住時,應與甲方共同依(寢室)財產使用保管卡逐一核對點交。



四、使用租賃標的物之方法:

1.乙方對於宿舍及其設施不得自行改裝,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租賃標的物,除
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及正常耗損外,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,致租賃標的物毀損
或減少價值時,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

2.寢室內家具設備因非人為因素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,乙方應以書函即時通知甲方,由甲方
負責修理。如乙方因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契約中止而應交還租賃標的物時,雙方應共同清點
租賃標的物,傢俱設備如有短少,乙方應負賠償之責。

3.非單人房之共有設備如有毀損或缺漏,尚無法確認責任者,乙方同意與同寢室之其他承租
人連帶負責。



五、使用租賃標的物之限制:

乙方應於租用期間內遵守本契約書第一條所稱住宿契約相關規定;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租用
宿舍全部或一部分轉租、出借、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。



六、租金費用:

1.乙方應繳納之住宿租金費用,每月為新台幣____________元整,於每月五日前由乙方繳納
至甲方指定之銀行(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分行)帳戶,所衍生之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若乙方位於每月約定時間繳付當月租金,甲方得終止本宿舍提供之電力及網路設備服務,
並限制其進出及公共空間之使用,至其繳納後一個工作日止,倘乙方有兩次持延繳付租金
之情形,甲方有權終止契約。

【本租金費用不含宿舍內之電費、有線電視費用及外線電話費用。】

2.押金:按前款租金費用規定為計算基礎,繳納相當於二個月租金金額之押金,為契約未履
行之違約金及賠償責任之寶正,乙方並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戶。於租賃
期限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,除乙方有積欠、延遲繳費等情事,或有本契約第四條所稱之損
害賠償責任或第九條所稱之違約金,甲方得以押金抵償乙方所應負之積欠、延遲租金、損
害賠償及違約金費用外,英語乙方退租時無息退還押金,退還押金所衍生之手續費用由乙
方負擔。甲方以押金抵償乙方所應負之費用,仍不足獲償者,得依法定程序取償。

3.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乙方聲請宿舍遷調以一學年一次為限,並應支付工本費新台幣伍佰元
整。其聲請遷調至租金較高之房型時,自遷入日起算,應補足其租金與押金之差額;其聲
請遷調至租金較低之房型時,自遷入日起算,其溢繳之租金與押金,雙方同意以租金抵繳
(如有牴觸第六條租金費用第二款押金部分時,以本條款為準。)

4.乙方依前款規定聲請遷調時,應完成契約修訂手續,遷調至租金較高房型者,並應補足租
金與押金差額,其遷調始生效力。

【得申請遷調之時間、程序等,其辦法由甲方訂定後公告。】

5.乙方於租期未屆滿前,若欲辦理退租、提前終止契約,則當月租金均以迄離宿手續完成日
止之當月實際住宿日數,依當月租金費用之日比例計算,除因乙方畢業外,並應依本契約
書第九條規定核算違約金。



七、契約之中止:

1.違反本契約書第五條約定者,本契約即當然終止,甲方得於發現乙方違反約定情事日起,
逕為終止契約;另任何受乙方授權之第三人,該第三人無權使用租賃標的物,其與乙方之
權利義務關係與甲方無涉,乙方仍應負本契約書第八條及第九條相關責任。

2.租賃契約有效期間,乙方如喪失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身分,除因畢業外,其承租權力當然喪
失,乙方應於事件發生時,立即主動告知甲方,如乙方未主動告知,甲方得於發現乙方喪
失承租權利日起,逕為終止契約。

3.乙方欠繳住宿組費用,經甲方定五日以上期間之催告,乙方於催告期間屆滿三日內仍不
為支付者。甲方得不待通知逕為終止契約。



八、乙方之搬遷義務及留置物之處分

1.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,乙方應即搬離宿舍。

2.乙方逾期三日仍不搬遷者,甲方得公告勒令其離舍,並有排除乙方使用租賃標的物之權利。

3.甲方對乙方於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契約經中止後,留置於宿舍之財物,不負保管責任,乙方
逾期三日仍未騰空宿舍時,甲方得逕行清理其留置於宿舍之財物,並於逾期十五日後視同
廢棄物拋棄或依法定程序取償,清理或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,乙方不得異議。



九、違約金:

1.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,乙方未搬離宿舍,除應依當月租金費用按日以利計算繳付
租金費用外,並應按日支付甲方同額之違約金。

2.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(例如:休學、退學、轉學等類似情形而喪失國立臺灣大學學生
身分)提前終止契約時,應支付該住宿月份實際住宿日數之租金,並支付甲方一個月租金
之金額作為違約金。



十、生效日期:

本契約自乙方繳清押金及第一個月之租金費用、並於本契約書上簽字後生效。



十一、本契約書正本壹式叁份,由甲方收存貳份,乙方收存壹份,以昭信守。



十二、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

立約人:



甲 方: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代表人:吳修烈 簽章



乙 方:學號

姓 名: 簽章

地 址:



(未滿20歲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連帶保證)

丙 方:

姓 名: 簽章

地 址:


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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